南添儀器律師聲明
湖南(nan)公(gong)言(深圳)律師事務所曾(ceng)愛军律師受聘擔任东莞市(shi)南添檢測儀器有限公司(下(xia)称(cheng)南添公司)的常(chang)年法(fa)律顧問。
东莞市南添檢測儀器有限公司是(shi)一家專注於檢測儀器與(yu)儀表設備领域的研发型企業,致力於自主研发、生產和銷售各類精(jing)密測量儀器(qi)產品。公司擁有完整知识產權的发明、實用新(xin)型数十(shi)件,涵盖多個技術领域,在檢測儀器行業(ye)内建立了非常高的技術優勢(shi)。
1.一種高速抗干扰電橋信號采集卡,发明(ming)號:ZL201410658907.7;
2. 一種微力(li)測量弹片高度的智能系統,发明(ming)號:ZL201410735324.X;
3. 手機侧(ce)键測(ce)試头,實用新型(xing)號:ZL201621211385.7。
近期經調查发現(xian),市場上存在相關企業以及個人(ren)在(zai)生產、銷售或使用(yong)的儀器、儀(yi)表設備中,有假冒或非法使用屬於南添公司擁有的(de)知识產權和專有技術,特別是以上提及的三個核(he)心產品或技術方案。该假冒或非法使用南添(tian)公司知识產權的行為,已嚴重损害了南添(tian)公司的合法權益和商業利益(yi),亦破坏了市場經濟秩序以及知识(shi)產權保護製度的正常運行。 南添公司委(wei)托本律師事務所发表(biao)聲明,在本(ben)聲明发布之前(qian),南添公(gong)司没有授(shou)權、許可或轉讓任何知识產權給南添公(gong)司之外的任(ren)何企業與個人。凡非南添公司生產、銷售或使用的儀器儀表設備中,凡(fan)有(you)涉及南添公司所用或依法取得的技術、工藝、設計(ji)方案等(deng),均被認定為侵權產品。
在此,本(ben)律師作為南添公司常年法(fa)律顧問谨此鄭重聲明:
任何未(wei)經南添公司(si)正式授權、明確(que)許(xu)可或合法轉讓的企業或個人,應当立即停(ting)止對(dui)南添公司名義、商標或(huo)知识產權的假冒(mao)、侵權或非法使用行為(wei),維護
本律(lv)師將組織專門的法律服務團(tuan)隊,對假冒(mao)或非法使用南添公司(si)商標、品牌、知(zhi)识產權等(deng)行為進行全面深入調查,並积(ji)極协助工(gong)商、市場监管、公安等相關行政部門和(he)司法機構嚴厲打擊各(ge)類侵權违法行為。
同時,誠挚欢迎廣大客戶(hu)、行業同仁以及熱心人士(shi)相互监督(du),积極舉(ju)報任何违規行(xing)為,南添公(gong)司將對所有舉(ju)報者予以相應奖勵,以此共同
湖南(nan)公(gong)言(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曾愛军
執業證號14403200310680740
2018年6月12日
附相關法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第六(liu)十三条 對於假冒行為,违法当事人除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n)外(wai),還應由负(fu)責管理工作的相關部(bu)門責令其改正违法行為並予以公告通知。同時,管(guan)理部門有權没收违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轻重對违法(fa)所得處以四(si)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不存在违法所得,可處以二十萬(wan)元以下的罚款(kuan)。
第(di)六十五条 侵犯(fan)知识產權的賠偿数额按照權利人因被侵(qin)權所受到的實际损失確定。在實际损失难以確(que)定的情况下(xia),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获(huo)得的利(li)益進行計算確定。当權(quan)利人(ren)的损失或者侵權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確定時,則參照(zhao)该許可使用費的倍数(shu)來合理確定賠偿数额。
在權利人(ren)的實际损失、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相應的許可使(shi)用費这三項賠偿計算依據均难以確定的情况下(xia),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虑知识(shi)產(chan)權的具體類型、侵權行為本身的性質特征和具體情節等相關因素,依法確定給(gei)予權利人一萬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shi)六(liu)条 假冒他人身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qi)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罚金(jin)。
第二百二十条 對於單位實施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規定之(zhi)罪(zui)的情形,司(si)法機關應当對该單位判處相應的罚金,同時還(hai)應当對该單位内部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參與實施犯罪的直接責(ze)任人員,依照本(ben)節各该条的具體規定分別(bie)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