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製造業企業享受研发費用加計扣除還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近日,財(cai)政部、税務总(zong)局聯合发布了《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關(guan)於進一步完(wan)善研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nian)第13號),这份重要文件中明確指出將製造業研(yan)发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原(yuan)來的75%提(ti)高到100%,對於國内儀器研发企業而言,这一政策調整无疑(yi)在研发成本控製方面带來了顯著的(de)利好支持。在当前(qian)國(guo)家鼓勵自主创新、推動產業升(sheng)級的(de)大背景下,儀器研发企業可以借助这一政策優勢進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li)度。

今日,國家税務总局发布官方解讀:
在深化企業创新驅動(dong)发展的政策背景下,《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關(guan)於進一步完(wan)善研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nian)第13號)作為重要的税(shui)收激勵措施,專門针對製造業企業的研发投入給予了更大力度的支持。该公告將(jiang)製造業研发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原有的75%提高至100%,这一調整充(chong)分體現了國家鼓勵製造業加強自主创新和技術研发的政(zheng)策导向。 需要(yao)注意的是,此項政策調整仅涉及加計扣除比例的(de)提(ti)升,其他政(zheng)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保持不變。
小编针(zhen)對上述公告内容進行了(le)系統的归納整理工作,旨在帮助儀器(qi)製造企業能够更加深入全面地了(le)解和掌握此項政策的发展演變過程及其具體内涵。
財(cai)政部、國家税務总(zong)局在2021年发布的第13號公告(gao),针對研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zheng)策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he)調整,以促進企業研(yan)发投入
財政部 税務总局
關於進一(yi)步(bu)完善研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1年(nian)第13號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yan)发投入、支持科技创(chuang)新发展,根據國家税收政策框架,現就企業研发費用税前加(jia)計扣除政策的相關具體問(wen)題公告如下:
製造業企業在開展研发(fa)创(chuang)新活動過程中實际发生的各項研发費用,根據其最終(zhong)形成的(de)资產屬性,享受不同的税收優惠(hui)政策支持(chi)。對於未能形成无形资產而計入当期(qi)损益的研发(fa)費用,在按照(zhao)税法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shang),自2021年1月1日起,企業可(ke)以再按照(zhao)實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進行加計扣除(chu),这一政策有效降低(di)了企業的研发成本负擔。
在税收優惠(hui)政策(ce)框架下,製造業(ye)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作為主營業務的(de)企業法人,需满足享受優惠当年主營業務收入占(zhan)收入总(zong)额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de)条件(jian)。製造業的具體(ti)範围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e)分類(lei)》(GB/T 4574-2017)的相關標準確定,涵(han)盖了从原材料加工、零部件生(sheng)產到成品製(zhi)造的全產業鏈環節。若國家有關部門(men)對《國民經濟行業(ye)分類(lei)》進行更新調整,應按照更新后的規定執行,確保政(zheng)策適用的動態性和前瞻性(xing)。
在企業预缴申(shen)報製度(du)框架下,納税人於当年第3季(ji)度(按季预缴方(fang)式(shi))或9月份(按月预缴方式)進行企業所(suo)得税预缴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就当年上(shang)半年所发生的研发(fa)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符合条(tiao)件的企業可以根據(ju)自身研发投入情况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额,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所得税(shui)月(季)度预缴納税申報表(A類)》來享受(shou)相應的税收優惠政(zheng)策。企業在享受加計扣(kou)除(chu)優惠時,需要按(an)照上半年(nian)實际发生的研发費用情况,認(ren)真填寫《研发費用加計扣(kou)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確保数據(ju)準(zhun)確完整。
在辦理第3季度或9月(yue)份的预缴申報工作時,企業若未選擇享受研发費(fei)用加計(ji)扣除優惠政策,仍可(ke)在次年度辦理匯算清缴時(shi)統一申報並享受该項優惠。
三、企(qi)業在申報研发費用加(jia)計扣除政策時,其他相關的政策口(kou)径界定以及具體的管理要(yao)求,應当嚴格(ge)按照《財(cai)政部 國家税務总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jia)計扣除(chu)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中的(de)相關規定執(zhi)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xing)。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財(cai)政部、國家税務总局、科技部(bu)聯合发布的《關於完善研(yan)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ji)扣除政策的通知》,文號為財(cai)税(shui)〔2015〕119號,该(gai)通知進一步規範了企業在研(yan)发
財(cai)政部 國家税務总局 科技部
關於完善研(yan)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ji)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5〕1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sheng)、自治區、直辖市、計劃單列(lie)市的財政(zheng)厅(局)、國家税(shui)務局、地方税務局、科技(ji)厅(局),以及(ji)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團的財務局、科技局相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ji)其實(shi)施条例有關規定,為進一(yi)步贯彻落(luo)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ti)製機製改革加快實施创新(xin)驅動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jing)神(shen),國家持(chi)續完善促進企業自主创新(xin)的税收支持體系。
一、研发活動及研发(fa)費用归(gui)集範围。
本通知(zhi)所称研发活動(dong),是指企業為获(huo)得科學與(yu)技術新知识,创造性運用科學技術(shu)新知(zhi)识,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er)持續進行的具有明(ming)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chu)的研发費用。
企業在開展研发创(chuang)新活動中實际发生的各類研发費(fei)用,当(dang)这些費用未能(neng)形成无形资產而直接計入当期损益時,在(zai)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shang),可按照(zhao)本年度實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應納税所得(de)额(e)中進一步扣除,以(yi)此優化企業的税收负(fu)擔。而對於那些成功形成无形资產的研发投入,則按照无形资產成本的150%在税前進行摊銷,以鼓勵企業持續進行產(chan)品创新和技術開发(fa)。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从事(shi)研发活動的人員所需投入(ru)的各項成本,包(bao)括其工资(zi)薪金、基本养老保(bao)险費、基本医疗(liao)保险費、失業保险費、工伤保险費、生育保险費和住房公积金等社會(hui)保障支出,以及企業外聘研发(fa)人員產生(sheng)的劳務費用支付。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发活(huo)動(dong)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he)動(dong)力費用。
用於中間試驗(yan)和產品試製阶段(duan)的模具、工(gong)藝裝備開发及製造費(fei),以及不構成固定资產的樣(yang)品(pin)、樣機和(he)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還(hai)包(bao)括試製產品的檢驗費,这些(xie)費用在企業研发投入中占據重要比例。
用於研发(fa)活動(dong)的儀器、設備在日常運行中所產生的維護、調整、檢驗(yan)、維(wei)修等各(ge)項費用,以及(ji)企業通過經營租赁方式租入的用於研发(fa)活動的儀器、設備所发生的租赁(lin)費用(yong),均可作為研(yan)发費用的(de)重要組成部
3.折旧費用。
用於研发(fa)活動(dong)的儀器、設備的折旧費。
4.无形资產摊銷。
企業在研发活(huo)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软件(jian)工具、获得(de)授權的專利權、以及非專利(li)技術资產(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方案和計(ji)算方(fang)法等)產生的摊銷費
企業(ye)在新產品開发阶段產生的設計費(fei)用、新工藝(yi)規程(cheng)製定費用、新药研製過程中的(de)臨床試驗費用(yong)、以及勘探開发技術的現場試驗(yan)費(fei)用等研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发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shu)圖书资(zi)料費、资料翻译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費等基礎保障成本。此外,研发成果(guo)的檢(jian)索、分析、評議、论證、鉴定、評審、評估、驗收等全流(liu)程的技(ji)術評价費用也屬於此範围。知(zhi)识產權的(de)申請費、注册費、代理費作為研发成果保護的必要投入同樣納入(ru)其中。在研发項目推進過程中產(chan)生的差旅費(fei)、會議費等(deng)運營支(zhi)持費用亦可归入此項。
7.財(cai)政部和國家税務总局(ju)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lie)活動不適用税前加計扣除政(zheng)策。
1.企(qi)業產品(服務)的常規(gui)性升級。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包括直接采(cai)用公開发表的新工藝(yi)、新材料、新裝置、新產品、新服務或相關專業(ye)知识等形式,將研(yan)究成果快速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gu)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dong)。
4.對(dui)現存(cun)產品、服務、技(ji)術、材料或工藝流程(cheng)進行的重复或簡單改變。
5.市(shi)場(chang)調查研究、效率(lv)調查或管理研究(jiu)。
6.作為工業(服務)流(liu)程環節或常(chang)規的質量控製、測試分析、維修維(wei)護(hu)。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ren)文學方面的研(yan)究。
二、特別事項的處理
企業(ye)在创新发(fa)展過程中,常常通過委托外部專業機(ji)構或個人進行研发活動以获取技術支持。针(zhen)對这類(lei)委托研发所產生的費用,税收政策規(gui)定按照費(fei)用實际发生额的80%計入委托方研(yan)发費用(yong)並計算加計扣除,这一規定旨(zhi)在鼓勵企業加大研发投入(ru)。同時明確受托(tuo)方不得(de)再進行加計扣除,避免重复享受(shou)税收優(you)惠政策。
委托方與受托(tuo)方存在關聯關系(xi)的,受(shou)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gong)研发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况。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发活動所发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在開展共同合(he)作研发項目時(shi),參與合(he)作的各方應当根據自身實际承擔的研发費用分別進(jin)行加計扣除的計算與申報。
企業集團根據(ju)自身生產經營與科(ke)技開发的實际需求,针對那些(xie)技術(shu)要求高、投资(zi)規模大、需(xu)要(yao)集中進行研发的重點項目,其實(shi)际发生的研发費用(yong),可以按照權利義務相一(yi)致、費用支(zhi)出與收益分(fen)享相配比的基本原則,結合(he)項目具體情况,合理確定研发(fa)費用的分(fen)摊方法。这些研发費(fei)用在受(shou)益的成員企業之間進行分摊后,由相關的成員企業分別根據各自(zi)承擔的費(fei)用情况,依法計算加計扣除。
企業在開展(zhan)產品创(chuang)新設計活動過程中,為了获得(de)具有创新(xin)性、创意性(xing)、突破性特(te)征(zheng)的產品而发生的相關設計費用,均可按照(zhao)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進行税前加計扣(kou)除處理。
创(chuang)意設計活動涵盖多個專業领域(yu),包括多(duo)媒體软件、動漫游戲软件開(kai)发,数字(zi)動漫、游戲設計製作等数字创意服務。在建(jian)筑领域(yu),提供(gong)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zhu)評价標準為三星)、風(feng)景園林工程專項(xiang)設計等工程設計能力。
三、會計核算與管理
企業應当嚴格遵循國家(jia)財務會計製度的(de)相關規定要求,對研发支出進行規範的會(hui)計處理(li)。同時,為了準確享受研发費用加計扣除的税收優惠(hui)政策(ce),企業需要按照研(yan)发項目設置相應的辅助賬(zhang)簿,確保(bao)能够準確归(gui)集核算当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发費用實际发生额。
企業在財務管理中應当對(dui)研发費用和(he)生產經營費用進行分別核算,建立完善的(de)費用归集體系(xi),確保各項支出的記錄(lu)準確、分類合理。
四、不適(shi)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ce)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发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赁和商務服務業。
6.娱乐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税務总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shu)行業以《國(guo)民經濟行業分類(lei)與代碼(GB/4754 -2011)》為(wei)準,並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適用於會(hui)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够準確归集研发費用(yong)的居民企業(ye)。
2.企業研发費用(yong)各項目的實际发生额归集不(bu)準確、匯总额計算不準確的,税務機關有權對其(qi)税前扣(kou)除额或加計扣除额進行合理調整。
3.税務(wu)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yan)发項目有异議的,可以轉(zhuan)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men)出具鉴(jian)定意见,科技部門應(ying)及時回复(fu)意见。企業承擔省(sheng)部級(含)以上科研項(xiang)目的,以及以前年(nian)度已鉴(jian)定的跨年度研发項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業符合本(ben)通(tong)知規定的研发費用加計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hou)未及時享受该項税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shou)並履行備案手續(xu),追溯期限最长(zhang)為(wei)3年。
5.税務部門應加強研发費(fei)用加計(ji)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nian)度核查面不得(de)低於20%。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zhi)自(zi)2016年1月1日起執行(xing)。《國(guo)家税務总局(ju)關於印发〈企業研(yan)究開发費用税前扣(kou)除管理辦法(試行(xing))〉的通(tong)知》(國税发〔2008〕116號)和《財(cai)政部 國家税(shui)務总局關於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de)通知》(財税〔2013〕70號)同時废止(zhi)。
財(cai)政部 國家税務总局 科技部
2015年11月2日
《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wei)托境外研究開(kai)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8〕64號)
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 科技部
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kai)发費用税(shui)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税〔2018〕64號
各省(sheng)、自治區、直辖市、計劃單列市財政(zheng)厅(局)、科技(ji)厅(局),國家税務总(zong)局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計劃單列市(shi)税(shui)務局,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團財(cai)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yan)发投入,加強创新能力開放合作,現就企業委托境外進(jin)行研发活動发生的(de)研究開发費用(以(yi)下簡称研发費用(yong))企業所得税前加計扣(kou)除有關政策問(wen)題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wai)進行研发活動所发生的費用(yong),按照費用實际发生额的80%計入(ru)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yan)发費用。委托境外研(yan)发費用不超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yan)发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de)税前加計(ji)扣除。
上述費用實际发生额應按照独(du)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tuo)方存在關聯關系(xi)的,受(shou)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gong)研发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况。
二、委(wei)托境外進行研发活動應簽订技術開发合同(tong),並(bing)由委托方到(dao)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xiang)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zhi)行。
三、企業應(ying)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shi),按照《國家税務总(zong)局關(guan)於发布修订后的〈企業所得税優惠(hui)政策事(shi)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8年(nian)第23號 )的規定辦理(li)有關手續,並留存備查以下(xia)资料:
(一)企業(ye)委托研发項目計劃书和企業(ye)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tuo)研究開发專門機構或(huo)項目組的编製情况和研发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bu)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yan)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賬及匯总(zong)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fa)銀行支付凭證和受托(tuo)方開具的收款凭據;
(六)当年(nian)委托(tuo)研发項目的進展情况等资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shi)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guan)部門出(chu)具的鉴定意见,應作為资料(liao)留存備查(cha)。
四、企業對委托(tuo)境外研发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资料的真實(shi)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wei)托境外研发費用加計扣(kou)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財(cai)政部 國家税務总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jia)計扣除(chu)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 )、《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ji)型中小(xiao)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税〔2017〕34號 )、《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有關問題的(de)公告》(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 )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進(jin)行研发活動不包括(kuo)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发活動。
七、本通知(zhi)自(zi)2018年1月1日起執行(xing)。財税〔2015〕119號文件第二条中“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发活動所发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废止。
財(cai)政部 税務总局 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有關問題的(de)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
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有關問題的(de)公告
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
自2019年12月9日起《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有關問題的(de)公告 》(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 )第五条中“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tong)時随附注一並報送主管税(shui)務機關”的(de)規定和(he)第六条第一項、附件(jian)6《研发(fa)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发費用(yong)情况归集表》同時废止(zh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 》及其實(shi)施(shi)条例(以下簡称税法)、《財政部國家税務总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ce)的通知 》(財税〔2015〕119號 ,以下簡称《通知》)規定,現就落實(shi)完善研究(jiu)開发費用(以(yi)下簡称研发費用(yong))税前加計扣除政(zheng)策有關問題(ti)公告如下:
一、研究開发人員範围
企業直接从事研(yan)发活動人員包括研究(jiu)人員、技術人員、辅助人員。研究人員(yuan)是指主要从事研究開发項目的專業人員(yuan);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ji)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ge)以上领域的技術知识和(he)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导下參與研发(fa)工作的人員;辅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发(fa)活(huo)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发(fa)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订劳(lao)務用工协議(合同)和(he)臨(lin)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辅助人員。
二、研发費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費用的归集(ji)
企業(ye)用於研发活(huo)動的儀器、設備,符(fu)合税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zhe)旧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費(fei)用税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hui)計處(chu)理計算的折旧、費用的(de)部分(fen)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guo)按税法規定計算的金额(e)。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de)归集
企業从事研发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发(fa)活(huo)動的儀器、設備、无(wu)形资產,同(tong)時从事或用於非研发活動(dong)的,應對其人(ren)員活動及儀器設備、无形资產(chan)使用情况做必要記(ji)錄,並將其實际发生的相關費用按(an)實际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yong)間分配,未分(fen)配的不得加(jia)計扣除。
(三)其他相(xiang)關費用的归集與限额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税年度内進(jin)行多項研(yan)发活動的,應按照(zhao)不同研发項目分別归集可(ke)加計扣除的研发費用。在計算每個(ge)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额時應当按照以下公式計(ji)算:
其他相(xiang)關費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項允許加計扣(kou)除的研发費用中(zhong)的第1項至第5項的(de)費用之和×10%/(1-10%)。
当其(qi)他相關費用實际发生数(shu)小於限额時,按實际发生数計算税前加計扣(kou)除数额;当其他相關費用實际发生数(shu)大於(yu)限额時,按限额計(ji)算税前加計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发(fa)費(fei)用時,應扣减已按(an)《通知》規定归集計入研发費用,但在当期取(qu)得的研(yan)发過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pin)、中間(jian)試製(zhi)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发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发(fa)活動直接形成(cheng)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发費用中對(dui)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五)財政性资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税收入處理的財政性(xing)资金用於研发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无形资(zi)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摊銷。
(六)不允許加計扣(kou)除的費用
法(fa)律(lv)、行政法(fa)規和國務院財税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de)税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无(wu)形资產但不屬(shu)於《通知》中允(yun)許(xu)加計扣除研发費用範围的,企業(ye)摊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kou)除。
三、委托研发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ge)人開(kai)展研发活動发生的費用,可(ke)按規定税(shui)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yan)发活動发生費用(yong)的80%作為加計(ji)扣除基(ji)数。委托個人研发(fa)的,應凭個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證(zheng)在税前加計扣除(chu)。
企業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de)費用不得加計扣(kou)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機構是指(zhi)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cheng)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ru)的組織。受(shou)托研发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ge)人。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de)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de)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发費(fei)用发生当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税法第六条規定計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e)50%(不含)以(yi)上的(de)企業。
五、核算要求
企(qi)業應(ying)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製度要求,對研发支出進(jin)行會計處(chu)理。研发項(xiang)目(mu)立項時應設置研发支出辅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cha);年末匯总分(fen)析填報研发支出辅助賬(zhang)匯总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tong)時随附注一並報送主管税(shui)務機關。研(yan)发支出辅助賬(zhang)、研发支(zhi)出辅助(zhu)賬匯总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见附件)编製。
六、申報及備案管理
(一)企業年度納税(shui)申報時,根據研发支出辅助賬匯总表填報研发項目可加計扣除研发費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nian)度納税申報時随申報表一並報送(song)。
(二) 研发費用(yong)加計扣(kou)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備查(cha)资料” 按照本公告規定(ding)執行外(wai),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an)照《國家税務总局關(guan)於发布〈企業所得税優惠(hui)政策事(shi)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76號 )的(de)規定執行(xing)。
(三)企業應当不迟於年度匯算(suan)清缴納税(shui)申報時,向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de)税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发項目文件完成備案(an),並將下列资料留(liu)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发項目計劃书(shu)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zi)主、委托、合作研究(jiu)開发項目立項(xiang)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发專門(men)機構或項目組的编製情况和研(yan)发人員名單;
3.經(jing)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ji)的委托、合作研究(jiu)開发項目的合同(tong);
4.从事(shi)研发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发活動(dong)的儀器、設備、无形资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kuang)記錄(lu));
5.集中研发項目研发費決(jue)算表、集中(zhong)研发項目費用分摊明細情况表和實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zi)料;
6.“研发支出”辅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shi)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guan)部門出(chu)具的鉴定意见,應作為资料(liao)留存備查(cha);
8.省税務機關(guan)規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續管理與核查
税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研发費用加(jia)計扣除優惠企業的后續管理和(he)监督檢查。每年匯算清缴(jiao)期結束后應開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於享受该(gai)優惠企業戶数的20%。省級(ji)税務機關可根(gen)據實际情况製订具體核查辦法或工作措施。
八、執行時間
本(ben)公告(gao)適用於2016年(nian)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税匯算(suan)清缴。
特此公告。
附件(jian):(點擊此(ci)鏈接打包下载下列附(fu)件)
1.自主研发(fa)“研发支出”辅助賬
2.委(wei)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賬
3.合(he)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賬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賬
5.“研发支出”辅助(zhu)賬匯总表
6.研发(fa)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发費用(yong)情况归集表
國家税務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國家税務总局(ju)關於研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归集範围有關問題(ti)的公告》(2017年(nian)第40號)
國家税務总局
關於研发費用(yong)税(shui)前加計扣除归集範围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7年(nian)第40號
為進一(yi)步做好研发費用税前加(jia)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贯彻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zhong)存在的問(wen)題,根據《財政部國家(jia)税務总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ji)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及《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有關問題的(de)公告》(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等文件的(de)規定,現就研发費用税前加(jia)計扣除(chu)归集範围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動人員的(de)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bao)险費、基本医疗(liao)保险費、失業保险費、工伤保险費、生育保险費和住房(fang)公积金,以及外聘(pin)研发人(ren)員的劳務費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動人員(yuan)包括研究(jiu)人員、技術人員、辅助人員。研究人員(yuan)是指主要从事研究開发項目的專業人員(yuan);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ji)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ge)以上领域的技術知识和(he)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导下參與研发(fa)工作的人員;辅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发(fa)活(huo)動的技工。外(wai)聘研发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劳務派遣企業簽订劳務(wu)用工协議(合同)和(he)臨(lin)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辅助人員。
接受劳務派遣的企業按(an)照协議(yi)(合同)約定支付給劳務派遣企業,且由劳務派遣企業實际支付給外聘(pin)研发人(ren)員的工资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发(fa)人員的劳務費(fei)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kuo)按規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對研(yan)发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zhi)接从(cong)事研发活動的人員、外聘(pin)研发人員同時(shi)从事非研发活動的,企(qi)業應對(dui)其人員活動情况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际发生的相關費用按(an)實际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yong)間分配,未分(fen)配的不得加(jia)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发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he)動(dong)力費用;用於中(zhong)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mo)具、工(gong)藝裝備開发及製造費(fei),不構成固定资產的(de)樣品、樣機及(ji)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fei),試製(zhi)產品的(de)檢驗費;用於研发(fa)活動(dong)的儀器、設備的運(yun)行維護、調整、檢驗(yan)、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赁方式租入的(de)用於(yu)研发活動的儀器、設(she)備(bei)租赁費。
(一)以經營租赁方式(shi)租入的用於研发(fa)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yong)於非研发活動的,企業(ye)應對其儀器(qi)設備使用情况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际发生的租赁費按實际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費用和(he)生產經營費用間分(fen)配,未分(fen)配的不得加(jia)計扣除。
(二)企業研发(fa)活動直接形成(cheng)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发費用中對(dui)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发生在不同納税年度且(qie)材料費用已計入(ru)研发費用的,可在銷售当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发生额直接(jie)冲减当年的研发費用,不(bu)足冲减的,結轉以后年度繼(ji)續冲减。
三、折旧費用
指用(yong)於研(yan)发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旧費。
(一)用於研发(fa)活動(dong)的儀器、設備,同時用(yong)於非研发活動的,企業(ye)應對其儀器(qi)設備使用情况做必要記錄,並將其(qi)實际发生的折(zhe)旧費按實际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fen)配的不得加(jia)計扣除。
(二)企業(ye)用於研发活(huo)動的儀器、設備,符(fu)合税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zhe)旧優惠政策的,在享受(shou)研发費用税前(qian)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无形资產摊銷費用
指(zhi)用於研发活動的软(ruan)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ji)和計算(suan)方法等)的(de)摊銷費用。
(一)用於研发活動的无形资(zi)產,同時用(yong)於非研发活動的,企業應對其无形资產使用情况(kuang)做必要(yao)記錄,並將其實际发生的摊銷費按實际(ji)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費用和生產經營費(fei)用間分配,未分(fen)配的不得加(jia)計扣除。
(二)用於研发活動的无形资(zi)產,符合税(shui)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摊銷年限(xian)的,在享受(shou)研发費用税前(qian)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税前扣除的摊銷部分計(ji)算加計(ji)扣除。
五、新產品設(she)計費、新工(gong)藝(yi)規程製定費、新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fei)、勘探開发(fa)技術的現場(chang)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gong)藝規程製定、新药研製的(de)臨床(chuang)試驗、勘探開发技(ji)術的現場試驗(yan)過程中发生的與開展该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发(fa)活動直接相關的其(qi)他費用,如技術圖书资料(liao)費、资料翻译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費,研发成果(guo)的檢(jian)索、分析、評議、论證、鉴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yong),知(zhi)识產權的(de)申請費、注册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fei),職工福利費、补充(chong)养老(lao)保险費、补充医疗保险費。
此類費用总额(e)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发費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項
(一)企業取得的政府(fu)补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費用方法且税務處理時未將其確(que)認為應税收(shou)入的,應按(an)冲减后的余额計算(suan)加計扣除金额。
(二)企業取得研发過程中形成的下(xia)脚料、残次品(pin)、中間(jian)試製(zhi)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当年的(de)加計扣除研发費用時,應从已归集(ji)研发費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jia)計扣除研发費用(yong)按零計算。
(三)企業開展研发活動中實际发生的研(yan)发費用(yong)形成无形资產的,其资本化的時(shi)點與會計處(chu)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動所(suo)发生的研发費用可(ke)享受税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動发(fa)生(sheng)費用”是指委(wei)托方實际支付給受(shou)托方的費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yan)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zheng)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kou)除。
委托方委托(tuo)關聯方開展研(yan)发活動的,受托方(fang)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過程中實际发生的研发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qing)况。
八、執行時間和(he)適用對(dui)象
本(ben)公告(gao)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后(hou)年度(du)匯算清缴。以前(qian)年度已經進行税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涉及追溯享受優惠政策情形(xing)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xing)。科技型中小企業(ye)研发費(fei)用加計扣除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
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項、第二条第(二)項、第二条第(四)項同(tong)時废止。
國家税務总局
2017年11月8日
解讀:
關於(yu)《國家税務总局(ju)關於研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归集範围有關問題(ti)的公告》的(de)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yi)步做好研发費用税前加(jia)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贯彻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zhong)存在的問(wen)題,根據《財政部國家(jia)税務总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ji)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及《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研究開发費用税前加計扣除(chu)政策有關問題的(de)公告》(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97號,以下簡称“97號公告(gao)”)等文件的(de)規定,製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聚焦(jiao)研发費用归集範围,在現行規定基礎(chu)上,結合實(shi)际執行(xing)情况,完善和明確了(le)部分研发費用掌握口径,在體例上適度(du)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
(一)細化人(ren)員人工費(fei)用口径
保留97號公告(gao)有關直接从事研发活動人員範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種活動的人員人工費用準確進(jin)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lao)務派遣和股權激勵相關内(nei)容。
1.適当拓宽(kuan)外聘研发人員範(fan)围。《國家税務总局關於企業工(gong)资薪金(jin)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税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5年(nian)第34號)將劳務(wu)派遣分為兩種形式,並分別適用(yong)不同的税前(qian)扣除規定:一(yi)種是按(an)照协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劳(lao)務派(pai)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劳務費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ren)的費用作為工资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税(shui)前扣除。在97號公告規定的框架(jia)下,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工资薪金屬(shu)於人員人工費用範围,可以(yi)加計(ji)扣除。而直接支付給劳(lao)務派遣公司的費(fei)用,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給(gei)員工個人和支付給劳務(wu)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並未改變企(qi)業劳務派遣用工(gong)的實質,為體現税收公(gong)平(ping),公告明確外聘(pin)研发人(ren)員包括與劳務派遣公司簽订劳務用工协議(合同)的(de)形式,將(jiang)按照协議(合同)約(yue)定(ding)直接支付給劳務派遣公司,且由劳務派遣公司實际(ji)支付給研发人員的工资薪(xin)金等,納(na)入加計(ji)扣除範围。
2.明確對研发人員的(de)股權激勵支出(chu)可以加計扣除。由於股權激勵支(zhi)付方式的特殊(shu)性,對其能否作為加計(ji)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jian)於《國家税務总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suo)得税(shui)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jia)税務(wu)总局公告2012年(nian)第18號)已明確符合(he)条件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kou)除,為調動(dong)和激发(fa)研发人員的积極性,公告明確工资(zi)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zai)税前扣除的對研发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對研发人員(yuan)股權激勵支出屬於可加計扣除範围(wei)。需要強調的是享受加計扣除的(de)股權激勵支出需要符合(he)國家税務总局公告2012年(nian)第18號規(gui)定(ding)的条件。
(二)細化直接投入費用口径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jie)投入費用口径和多用途的儀器、設備租赁費的归集要(yao)求,細化研发費用中對應的材料(liao)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管理(li)規定,進一步(bu)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fang)法。
97號公告規(gui)定企業研发活動直接形成產品(pin)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发費用中對(dui)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實际(ji)執行中,材料費用實际发生和產品對(dui)外銷售往(wang)往不在同一個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际发(fa)生年(nian)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du)納税申報。為方便納税(shui)人操作,公告明確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发生在不同(tong)納税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ru)研发費用的,應在銷售当年以對(dui)應的材料費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de)研发費用,不(bu)足冲减的,結轉以后年度繼(ji)續冲减。
(三)細化折旧費用口径
保留97號公告有關儀器、設備(bei)的折旧費口径和多用途(tu)儀器、設備折旧費用归集要求,進一步調整加速折(zhe)旧費(fei)用的归集方法。
97號公告明確加速(su)折旧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de)原則為會計、税收(shou)折旧孰小。该計(ji)算方(fang)法较為复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de)可操作性,公告將加速折旧費用的归集方法調整為就(jiu)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gao)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fa):甲汽车製(zhi)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yong)一專門用於研(yan)发活動的設備,單位价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旧,税法(fa)上規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為10年,不考(kao)虑(lv)残值。甲企業對该項設備選擇縮短折旧年(nian)限的加速折(zhe)旧方式,折旧年(nian)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ji)提折旧额(e)150萬元(1200/8=150),税收上因(yin)享受加速折旧優惠可以扣除(chu)的折旧额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发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旧費”150萬元可以進行(xing)加(jia)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该設備8年内用途未(wei)发生變(bian)化,每年均符合加計(ji)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内每年均可對(dui)其會(hui)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旧費”150萬元(yuan)進行加計(ji)扣除75萬元。如企業(ye)會計處理按4年進(jin)行折旧,其(qi)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ji)提折旧额(e)300萬元(1200/4=300),税收上因(yin)享受加速折旧優惠可以扣除(chu)的折旧额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发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际會計(ji)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旧費”,但未超過税法規定(ding)的税前扣除(chu)金额200萬元可以進行(xing)加(jia)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该設備6年内用途未(wei)发生變(bian)化,每年均符合加計(ji)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内每年均可對(dui)其會(hui)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旧費”200萬元(yuan)進行加計(ji)扣除100萬元。
結合(he)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径申報研发費用加計扣(kou)除時(shi),若该設備6年内用途未(wei)发生變(bian)化,每年均符合加計(ji)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内每年直接(jie)就其税前(qian)扣除“儀器、設備折旧(jiu)費”200萬元(yuan)進行加計(ji)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较會計、税收(shou)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據(ju)會計折旧年限的變化而調(diao)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额,計算方法(fa)大為簡化。
(四)細化无形资(zi)產摊銷(xiao)口径
保留97號公告有關无形资產摊銷費用口径和多用途摊(tan)銷費用(yong)的归集要求,進一步(bu)調整摊銷費用的归集方法。
明確加(jia)速摊銷的归集方(fang)法。《財政部國家税務总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软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发(fa)展企(qi)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27號)明(ming)確企(qi)業外購的软件作為无形资產管理的可以適当縮短摊銷年限。為提高(gao)政(zheng)策的確定性,本公告(gao)明(ming)確了无形资產縮短摊銷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與固定资產加速折旧的归集(ji)方法保持一(yi)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銷部分計(ji)算加計(ji)扣除。
(五)明(ming)確新產品(pin)設計費、新工(gong)藝(yi)規程製定費、新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和勘探開发(fa)技術的現場試驗(yan)費口径
此類(lei)費用是指企業在新產品設(she)計、新工(gong)藝規程製定、新药研製的(de)臨床(chuang)試驗、勘探(tan)開发技術的現場試驗過(guo)程中发生的全部費用,即,包(bao)括與開展此類活動有關(guan)的各類費用。
(六)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口径
保留97號公告有關其他相關(guan)費用口径等内容(rong),適度拓展其他(ta)相關費用(yong)範围。
明確其他相關費用的範围。除財(cai)税〔2015〕119號列舉的其(qi)他相關費用類型外,其他(ta)類型的費用能否作為其他相關費用,計算扣(kou)除限额后加計扣除,政(zheng)策一直未明確,各地也(ye)執行(xing)不一。為提高(gao)政(zheng)策的確定性,同時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驅動战(zhan)略關键因素,公告在財税(shui)〔2015〕119號列舉的費用基礎上(shang),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還包括職工福利費、补充(chong)养老(lao)保险費、补充医疗保险費,以進一步激(ji)发研发人員的积極(ji)性,推動開展研(yan)发活動。
(七)明確其他政策口径
1.明確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計算(suan)加(jia)計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財(cai)政部修订了(le)《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补助(zhu)》。與原準則相比,修订后的準則在总额法的基(ji)礎上,新(xin)增了净额法,將政府补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减(jian)。按照企業所(suo)得税法的規(gui)定,企業(ye)取得的政府补助應確認為收(shou)入,計入收(shou)入总额。净额法產生(sheng)了(le)税會差异。企業在税收上將政府补助(zhu)確認為應税(shui)收入,同時增加研发(fa)費(fei)用,加計(ji)扣除應以(yi)税前扣除的研发費用為基数。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税前扣除的(de)研发費用與會計的扣除(chu)金额相同,應以會計上冲减后的余(yu)额計算加(jia)計扣除金额。比(bi)如(ru),某(mou)企業当年发生研发支出(chu)200萬元,取(qu)得政府补助50萬元,当年會計上的研发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税(shui)調整(zheng),則税前加計扣除金额為150×50%=75萬元。
2.明確(que)下脚料、残次品(pin)、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ru)冲减(jian)研发費用的時點。97號(hao)公(gong)告明確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確在確(que)認特殊收入與研发費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處理問題。本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公告明(ming)確在確認收入当年冲(chong)减,便於納税人(ren)準確(que)執行政策。
3.明確研发費用资本化(hua)的時點。税收上對研发費用资本化的(de)時點没有明確(que)規定,因此(ci),公(gong)告明確企業開展研发活動中實际发生的研发費用形成无(wu)形资產的,其開始资本化(hua)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yi)致。
4.明確失(shi)败的研发活動所发生的研发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出於以(yi)下兩點考(kao)虑,公告明確失(shi)败的研发活動所发生的研发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zheng)策:一是企業的研发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险和不可预測性,既(ji)可能成功也(ye)可能失败,政策是對研发活動予以鼓勵,並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shi)失败的研发活動也並不是毫无价(jia)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結果,但可以积累經驗,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5.明確委托(tuo)研(yan)发加計扣除口径。一是明確加(jia)計(ji)扣除的金额。財税〔2015〕119號要求委(wei)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xi)的,受(shou)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gong)研发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况。實际執行中往往將提供研发費用支出明(ming)細情况理解為委(wei)托關聯方研发的需執行不同的加計扣除政策,导(dao)致各地理解和執行(xing)不一。依據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zhi)出明細情况的目的是為了判断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yuan)則。因此委托關聯方和委托(tuo)非關聯方(fang)開展研发活動,其加計扣除的口径是一致的。為避免歧(qi)義,公告在保證(zheng)委托研发(fa)加計扣除的口径不變的前提下,對97號公(gong)告的表述進(jin)行了解释,即:97號(hao)公告(gao)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動发(fa)生(sheng)費用”是指委(wei)托方實际支付給受(shou)托方的費用。二是(shi)明確委托方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gei)受托方。財税〔2015〕119號已明確了委托研发发生的(de)費用由委托方加計扣除(chu),受托方(fang)不得加計扣除。此(ci)為委托研发加(jia)計扣除的原則,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優惠(hui),受托方均不(bu)得享受優惠。公告對此口径進(jin)行了明確。三是明確研发費用支出明細情况(kuang)涵盖的費用(yong)範围。由於對政(zheng)策口径的理解不一(yi),导致對研发費用支出明細涵盖的費用範围的理解也不一致(zhi),诸如受(shou)托方實际发生(sheng)的費用、受托方发生的屬於(yu)可加計扣除範(fan)围的費用等口径。在充(chong)分考虑研发費用支出明細情(qing)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執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將研发費用支(zhi)出明細情(qing)况明確為受托方實际发生的費用情况。比(bi)如(ru),A企(qi)業2017年(nian)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发,假設(she)该研发符合研发費用(yong)加計扣除的相關条件。A企業支付給B企(qi)業100萬元。B企業實际发生費(fei)用90萬元(其中(zhong)按可加計扣除口径(jing)归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润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额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际发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况。
三、明(ming)確執行時間和(he)適用對象
在(zai)執行時間上,公告(gao)適(shi)用於2017年度及以后(hou)年度(du)匯算清缴。本着保護納税人權益、降低税務風险的(de)考虑(lv),明確對以前年度已經進(jin)行税務(wu)處理的,均不再調(diao)整(zheng)。財税〔2015〕119號文件中明(ming)確了研发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yi)追溯享受。由於本公告放宽了部分(fen)政策口径,本(ben)着有利追溯的原則,對企業(ye)涉及追溯享受情形(xing)的,也(ye)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从適用對象上講,科技型(xing)中小企業研发費用加計扣除事項也應適用(yong)本公告。



